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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劳动保障厅厅长解读《就业促进法》:消除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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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将正式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邵汉生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新法对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影响以及如何让求职者公平就业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拒录乙肝携带者属违法
    《就业促进法》突出公平就业,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等,都成为《就业促进法》保护的对象。新法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新法要求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不能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乙肝病原携带者今后求职如果遭遇歧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求职不成功全额退还职介费
    邵汉生介绍,当前,劳动力市场还不是很规范,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乱收费,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还比较多。但是《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将挤掉黑职介生存空间,提高求职成功率,大大缩减求职成本。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新法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以后我省将陆续出现更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促进法》要求政府对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财政补贴。对收取职业介绍费的经营性职介机构,如果求职者求职不成功,职介必须全额退还职介费。
    如果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者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将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促进法》还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已收取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职业中介机构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帮“游荡青年”掌握一门技能
    一些初高中生毕业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继续升学,想谋求一份职业而又缺乏劳动技能,只能游荡于社会。《就业促进法》引入了劳动预备制度,为这些游荡青年打开就业之门。
    新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专业能力测评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这一项,《就业促进法》进行了专章规定: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据了解,目前我省正在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实行订单式培训,一方面让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毕业就能上岗,另一方面缓解了企业的“技工荒”。
    “要求本地户口”将视为违法
    “招聘要求:持本市户口”,从明年起,这样的招聘启事将被视为违法。这样的招聘单位不得进入招聘会进行招聘活动。
    新颁布的《就业促进法》指出,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城乡劳动者都将平等就业。各地政府都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权利进行平等保护,保证他们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并规定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湖北省“十一五”期间将转移4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转移人员中有相当部分为相对剩余,且年龄偏大、妇女偏多、学历偏低、缺乏技能,成为转移就业的瓶颈。我省计划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年纪轻、素质高的富余人员,开展较为复杂的技能培训,进行异地转移;对就业能力比较弱的富余人员,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开展较为简单的技能培训,进行就近就地转移。